据了解王女士的女儿就读于江苏省徐州丰县实验小学三年级12班,2018年4月2日王女士的女儿因为未完成班主任王老师布置的作业问题,课后被叫去办公室遭受毒打,致使九岁女孩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后送往医院救治,导致孩子右耳鼓膜穿孔,右脸肿大,伤痕累累,事后王女士多次和校方交涉至今未果。
在学校教育中,青少年学生不仅从书本里学习善恶观念,更多的是直接从教师在教育工作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中汲取是非、善恶的观念,寻找自己做人的榜样。尤其是年幼的小学生,教师在他们的心目中是比父母还要重要的榜样,其一言一行对小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起着直接的启蒙作用。这一时期教师的道德观和各种人生价值观就会成为他们自我发展的重要“参考系数”。所以,在学校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教师道德都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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